甄審原則

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77年10月12日衛署醫字第758156號公告
78年8月8日衛署醫字第818891號公告修正第3點
80年3月7日衛署醫字第928497號公告修正第 3、9、14 點
81年8月20日衛署醫字第8155147號公告修正第3、4、5、6、7、9、15點
83年4月14日衛署醫字第83017942號公告修正第9點
83年7月7日衛署醫字第83037954號公告修正第2、3點
84年5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25582號公告修正第9點
86年4月17日衛署醫字第86012090號公告修正第10、14點
88年7月8日衛署醫字第88031535號公告修正第14點
89年2月21日衛署醫字第89001261號公告修正第3點
91年10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10060682號公告修正第 2、9 點
113年9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31662393號公告修正全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內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依本部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該年度所定訓練期間,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以下簡稱PGY)訓練:
於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且至少連續九個月以上於同一家醫院接受訓練,並取得該院內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接受一年期PGY訓練,於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內科臨床訓練,且至少連續九個月以上於同一家醫院接受訓練,並取得該院內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1、一年期PGY訓練選擇一般醫學內科組或不分組,應完成二年六個月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
2、一年期PGY訓練選擇外科組、外(婦)組或內(兒)組,應完成三年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
(三)接受二年期PGY訓練,於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內科臨床訓練,且至少連續九個月以上於同一家醫院接受訓練,並取得該院內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1、二年期PGY訓練選擇內科組,應完成二年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
2、二年期PGY訓練非選擇內科組,應完成三年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
(四)領有外國之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認可。
(五)因故喪失內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得免資格審查,重新參加甄審筆試及口試。
符合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者,其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致使因素致使訓練年資未滿訓練年限(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與甄審;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月份,始可核發專科證書。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美、日、加、英、法、德等六國之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最近三年仍繼續於該國從事內科診療工作,且係於我國醫學院畢業,並領有我國身分證及醫師執業執照者,得免筆試。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
(一)心臟血管疾病。
(二)胸腔疾病。
(三)消化系疾病。
(四)新陳代謝內分泌疾病。
(五)腎臟疾病。
(六)風濕免疫及過敏疾病。
(七)血液腫瘤疾病。
(八)感染症疾病。
(九)與內科有關之神經、精神及皮膚疾病等。
口試由三至五位口試委員為之;其內容範圍同筆試之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依第二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應另繳交筆試及格證明。
(四)依第二點第四款應考者,應另繳交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甄審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之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含視訊課程)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以下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總積分不得少於五十四點;其他各款之總積分超過五十四點,以五十四點計。且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一)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及當次學術會議,每次十點。
(二)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安排之區域性內科月會或認可之內科各訓練科目醫學會年會之學術會議,每次七點。
(三)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醫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醫師公會舉辦之內科相關年度學術會議,每小時一點,每年積分以五點為限。
(四)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主辦之通訊及網路繼續教育及格者,每次積分二點。
(五)於台灣內科學誌發表內科相關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十點,第二作者七點,其他作者三點。
(六)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內科相關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九點,第二作者五點,其他作者一點。
(七)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外內科訓練科目醫學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點為限,每次至多七點;是次演講或課程僅單一演講者時,以一點為限。
(八)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內科醫學相關國際學術會議,每次以七點為限。
(九)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七點。
(十)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其他非內科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內科相關學術演講或進修課程,每次三點為限;通訊教育及格者,每期以一點為限。
(十一)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衛教宣導之講者每小時一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讀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