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職掌與功能

內科醫學會各委員會組織細則

學術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有關內科學術性活動、及舉辦有關內科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與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 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
  2. 籌劃本會年會及學術研討會演講之節目。
  3. 舉辦其他有關學術活動。
  4. 負責向理事會推薦本會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教育出版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有關學會教育推廣事宜,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計劃及推動在職醫師之內科繼續教育。
  2. 審查繼續教育積分。
  3. 宣導國人內科相關之衛生教育。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內科學誌編輯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內科學誌編輯出版事宜,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內科學誌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九人,執行編輯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 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編印及出版內科學誌。
  2. 提昇內科學誌之學術水準。
  3. 推廣內科醫學新知。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醫院評鑑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評鑑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醫院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二十一人與執行秘書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制定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必要條件。
  2. 評估各醫院內科專科醫師訓練概要。
  3. 遴選合格之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4. 提高內科專科醫師訓練水準。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年舉辦醫院評鑑一次,其對象為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其施行辦法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甄審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本會有關會員入會及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以及行政院衛生署訂頒「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與執行秘書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並得依工作需 要,設置若干工作小組。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承台灣內科醫學會之命擔任審查會員入會及專科醫師之甄審有關業務。
  2. 執行理事長、理監事會議決議交辦事項。
  3.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台灣內科醫學會名義行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醫療政策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有關內科醫療政策等業務,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醫療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與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計劃、推動及檢討內科醫療政策,理事會得據以向政府、國會及保險單位反應,並促成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加強與內科醫學相關各國內、外醫學組織之聯繫,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加強國內、外與內科醫學相關機關團體之關係。
  2. 加強國內、外與有關內科醫學之學術交流活動。
  3. 主動爭取承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4. 邀請國際性知名學者專家來華演講。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醫學倫理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促進醫病關係、建立以醫學倫理為本的醫療生態、提昇醫療品質,特設立 「台灣內科醫學會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一人,與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 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加強生物倫理、臨床倫理與醫病關係之宣導、提昇以醫學人文為核心的醫 學教育、培養人文與專業並重的全人文醫療人才。理事會得據以向政府、國會及保險單位反應,並促成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務委員會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財務收支預決算等事宜,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財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 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負責籌措本會經費來源。
  2. 負責編列年度預、決算。
  3. 負責帳冊、報表編製、經費支付說明。
  4. 擬定本會收費、支用等標準。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產處理委員會


(視實際需要成立)
第一條:台灣內科醫學會為綜理學會資金、不動產之買賣等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內科醫學會財產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細則依據台灣內科醫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六至九人, 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綜理本會現有資金。
  2. 不動產之購置、及租售。
  3. 推動成立內科基金會。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