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二四

【案例四二四】

【案例二】衛部爭字第1083403738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3.1.Sumatriptan succinate (如Imigran);rizatriptan(如Migoff)「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二、 查卷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偏頭痛藥品使用適當性專案審查」爭議案,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一) 健保署審核意見


保險對象姓名

系爭項目

初核

複核

○○○

Imigran FDT Tablets 50mg(BC24380100)

0307A,不得併用含ergotamine藥物,不符健保給付規定;偏頭痛藥品,不得同時處方

○○○
1人2案

RIZATAN TABLET 5MG“UNION”
(AC52537100)

0307A,偏頭痛藥品,不得同時處方。

consider preventive plan; frequency was already decreasing

○○○

RIZATAN TABLET 5MG“UNION”  
(AC52537100)

0307A,偏頭痛藥品,不得同時處方。

(二)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分別為「Migraine」、「migraine、tension headache」、「MOH」等,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成分之藥品(藥品名稱Ergoton、Lesiton),依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開立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