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0八

【案例四0八】

 

摘要 醫師出國期間卻申報醫療費用,不予給付。

案由

○○醫院申請保險對象○○○等6 案101年10月份、102年6、9月份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主文:申請審議駁回。

一、 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8條:「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保險給付範圍。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七、事前審查項目。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經前項審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ol>

  • 初核:出國申報專案核減。
  • 複核:
  1. 費用申報醫師和處置病歷記載醫師不同。
  2.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
  3. 程序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表:H10-08、H11-08。

三、申請理由要旨
醫師出國期間代理醫師確實有提供醫療服務,因診間電腦系統設定問題,未即時更新,致誤植申報醫師。

四、審定理由
(一)蕭醫師確於出國期間,申報陳○○、鄭○○、林○○等案之醫療費用;郭醫師確於出國期間,申報吳○○案之醫療費用;姜醫師確於出國期間,申報陳○案之醫療費用。

(二)本案該院於費用申報時,應詳加檢查確認無誤,又其申復及爭審理由均表明為醫院診間電腦系統設定未即時更新問題。

五、審定理由
(一) 查卷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醫師出國期間申報醫療費用專案 (100年11月21日至102年11月20日) 」,經檔案分析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入出境資料,發現渠等5案費用申報醫師和處置病歷記載醫師不同,與規定不符,核減系爭101年10月份、102年6、9月份門診診療費用。
(二) 依卷附資料,系爭保險對象之就醫日、申報醫師出國期間、病歷所載處置醫師及核扣點數,整理如下表:

保險
對象

系爭就醫日

申報醫師

病歷所載處置醫師

健保署核

出入境期間

姓名

陳○○

101年10月19日

101年10月17日至
10月24日

蕭○○

賴○○

7,260

鄭○○

102年9月26日

102年9月25日至9月30日

蕭○○

黃○○

7,270

林○○

102年9月26日

102年9月25日至9月30日

蕭○○

黃○○

7,270

吳○○

102年6月22日

102年6月19日至6月23日

郭○○

陳○○

270

陳○

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27日至10月19日

姜○○

陳○○

2,125

(三) 承上表所示,渠等5案,系爭就醫日申報醫師分別為蕭○○、郭○○、姜○○,惟病歷所載處置醫師分別為賴○○、黃○○、陳○○、陳○○,即不符前揭規定,此為申請人所不否認,則健保署不予支付101年10月份、102年6、9月份門診診療費用,核屬有據。

六、 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