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五一
發佈時間:114/09/01
【案例五五一】 衛部爭字第1143401463號(權益案件)
審定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事實 |
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之院所:○○○○醫院(委託○○○○大學興建經營,以下簡稱○○醫院)。 二、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診斷病名:「肝內膽管癌(診斷代碼:C221)」。 三、核定內容: 經審查不符全民健保重大傷病項目,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明,不符合的原因如下:所附資料無法佐證屬「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
理由 |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 本件經該署5次專業審查,處理情形如下,申請人不符合重大傷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發證要件,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一)送核:113年10月28日,○○醫院代申請人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依所附資料送請醫藥專家審查,審查意見為:請補附病理檢查報告等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 (二)補件:113年12月3日,○○醫院檢附申請人骨髓病理檢查報告代為補件。經醫藥專家審查,審查意見為:所附資料病歷及病史缺乏,病理報告尚無法充分佐證及支持所申請之重大傷病。 (三)申複:113年12月13日,申請人檢附影像報告及檢驗報告申請申復,經醫藥專家審查,審查意見為:依所附影像學檢查及驗血報告尚無法直接佐證所申請之重大傷病,請附近期病歷紀錄以佐證符合所申請之重大傷病。 (四)申複補件:114年2月14日,○○醫院檢附申請人影像報告及檢驗報告代為補件。經醫藥專家審查,審查意見為:所附資料無法佐證屬「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五)再審: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本案再送醫藥專家審查,審查意見為:血小板>60k,並無PT、PTT、INR異常之報告,83歲並非做病理切片之禁忌。許多良性疾病CA199亦有偏高之現象。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卷附「診斷證明書」、「門診紀錄單」、「放射診斷科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骨髓)、「醫學檢驗科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影本顯示: (一)申請人於113年9月2日經CT檢查懷疑膽管癌(CT Suspected extrahepatic cholangiocarcinoma),113年9月9日接受血清免疫檢驗結果,CA199(腫瘤標記)為1,434.9U/mL[參考值0.0-37.0],另於113年9月16日接受MRI檢查,惟申請人所附之病理報告為懷疑CMMOL(慢性骨髓單核球白血病)或MDS(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缺乏肝內膽管癌病理報告,不足以確認申請人係罹患肝內膽管癌,尚難認定申請人申請當時之病況符合本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所列「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條件。 (二)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四、綜上,健保署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