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三七
發佈時間:114/02/01
【案例五三七】 衛部爭字第1133403698號
審 定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
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 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
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 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 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1.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 benzbromarone 治療反應不佳, 尿酸值仍高於 6.0 mg/dL。 2.患有慢性腎臟病(eGFR<45 mL/min/1.73m2或 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尿酸性腎臟結石或尿酸 性尿路結石或痛風石,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 3.痛風石病人使用時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部位(需有照片 或 X 光攝影檢查)及醫療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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