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八五

【案例四八五】 衛部爭字第 1113402773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查卷附資料,渠等 7 案,分述如下:

(一) ○○○案
1.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藥品給付規定)1.1.4.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 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2.系爭項目為「OPICET F.C. TABLETS (AC58168100)」,健保 署初、複核意見為「0319A,未附疼痛評估量表」、「沒有 VAS」,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未明示側性肩部旋轉環 帶不完全撕裂或破裂」等,申請理由略稱:「病人已在教學醫院拿過 Opicet,所以要求照醫院處方,110 年 11 月 1 日 Sulindac 200mg 治療,但因胃炎而停藥,治療效果不好,故處方麻醉性止痛藥」,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8 條 第 3 款規定,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不得 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且該 系爭就醫日 110 年 11 月 12 日病歷記載:「調劑…Opicet 1# HS 7日 總量 7」,顯示處方系爭藥品用量超過 5 天,惟未有 VAS 之相關病情記載,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二)○○○案,系爭項目為「簡單治療-中度(42006C)」,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受傷第二天,還需照 X-RAY 確認有無 骨折,急性期不符合牽引復健條件」、「同原審意見」,42006C 改支 42003C,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背痛」等,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第二次以後才給予拉腰、電療 及熱敷,是肌腱受傷,給予拉腰有助肌肉伸展放鬆」,惟該系爭就醫日 110 年 11 月 8 日病情記載:「S:acute lower back pain had felt down from stairs with buttock on the ground on 110 11/7」,顯示系爭就醫日 110 年 11 月 8 日為受傷第二天,健保署原給付「簡單治療-簡單 (42003C)」項目及數量,已足敷復健治療所需。
(三)○○○案
1.相關規定
行為時藥品給付規定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亦 不得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
(4)每 4 週限處方 16 片以內。」。
2.系爭項目為「FLURBI PAP(AC43493345)」,健保署初、複核 意見為「0319A,無腸胃症狀紀錄應以口服藥」、「同原審意見,口服藥優先,C 肝 carrier,但無肝功能報告」,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腰椎其他退化性脊椎炎」等,申請 理由雖略稱:「病人有腰椎退化性關節炎合併坐骨神經痛,本身有 C 型肝炎,因此不適合口服消炎止痛藥」,惟該系爭 就醫日 110 年 11 月 24 日病歷紀錄無申請理由所稱「不適合口服消炎止痛藥」之相關病情記載,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四)其餘個案,依病情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處置、注射、門 診診察費項目之必要性;或處方系爭藥品,不符行為時藥 品給付規定之 1.1.1.、1.1.4.。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