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五七

【案例四五七】    衛部爭字第1103402544號

審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通則七 「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 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 藥品。」。
  2. 查卷附資料,系爭項目為「FERRIN CAPSULES(AC58113100)」, 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0308A」、「無證據顯示缺鐵性貧血」,依病歷紀錄,病人診 斷為「貧血」等,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抽血檢查顯示 Hb: 10.8g/dL、MCH:25.0pg、MCHC:30.7g/dL,檢查結果有貧 血…判斷是最常見的缺鐵性貧血,故給予鐵劑」,惟系爭就醫日109年11月23日病情記載簡略,缺乏具體內容及過去 檢驗紀錄,亦無系爭藥品許可證登載適應症:「鐵、葉酸、 維生素 B12 缺乏症」之相關病情記載,處方系爭藥品,不符 前揭規定,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