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六五

【案例五六五】 衛部爭字第1143406435號(權益案件)
審定
主文 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核定。
事實 一、境外就醫地點:大陸地區○○省東莞○○醫院。
二、就醫原因:冠狀動脈疾病(CAD)。
三、就醫情形:114 年10 月22 日至25 日住院。
四、醫療費用:折合新臺幣14 萬3,147 元。
五、核定內容:
申請人申請114 年10 月22 日至25 日於大陸地區住院就醫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經該署專業審查,因申請人114 年5 月已診斷為冠心病,不符合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範圍,故不同意給付。
六、申請人主張其在國外第2 次心血管阻塞,到醫院檢查做血管手術,第1 次為114 年5 月13 日,第2 次為114 年10 月22 日等語,向本部申請審議。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 條第2 款。
(二)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 條。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1 年10 月2 日衛署健保字第
0910060027 號函。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
該署依申請人爭議審議理由及所附相關資料再次專業審查,認為同一疾病複診,非屬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範圍,申請人114 年5 月診斷為冠心症接受治療,114 年10 月因同一疾病再次就診,未符合急性冠心症診斷,心電圖無明顯急性心肌缺氧徵象,非屬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故仍不同意給付。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及卷附「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住院病案首頁」、「QFR 分析報告」、「MR 診斷報告單」、「CT 診斷報告單」、「心臟超聲診斷報告單」、「動態血壓分析報告」、「檢驗報告單」、心電圖等就醫相關資料影本顯示:
(一)申請人於114 年10 月22 日因「反復胸悶2 年,再發3 天」住院就醫,經心電圖檢查顯示「竇性心律,逆針向轉位」,診斷為「1.不穩定型心絞痛、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3.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後狀態、4.心功能Ⅰ級、5.2 型糖尿病、6.高脂血症」,於114 年10 月23 日接受「冠狀動脈造影術+前降支QFR+前降支藥物球囊擴張術」,114 年10 月25 日出院,固可認屬應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而就醫,惟查申請人之心電圖、心肌酵素(CK、CKMB、LDH)及心衰相關指數(TnT,NT-proBNP)等,尚不足以佐證有急性心肌梗塞(A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Unstable angina)之情形,依醫療常規,申請人之病況予以1 次急診治療,即可因應緊急醫療之所需。
(二)綜合判斷:同意核退1 次急診費用。
四、綜上,健保署未准核退系爭住院醫療費用,即有未洽,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核定。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有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 條第2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