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六九
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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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原核定關於未准核退申請人 110 年 6 月 27 日門診就醫自付之醫療費用部分撤銷,由原核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核定。 |
事實 |
一、境外就醫地點:大陸地區上海市○醫院等。 |
理由 |
一、法令依據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有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