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四四

【案例四四四】衛部爭字第1093405178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查卷附資料,渠等2案,分述如下:
(一)○○○案
1.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 1.3.5 atomoxetine HCl(如 Strattera Hard capsules) 「1.限六歲至十八歲(含),依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注意力不 全過動症患者,並於病歷上詳細記載其症狀、病程及診斷。」
2.系爭項目為「APO-ATOMOXETINE CAPSULES 10MG (BC26194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324A、0102A, 並沒有個案目前體重資料,無從評估 atomoxetine 合理劑 量,同一時間重複開立相同藥物不同劑量,也有申報金額過 高疑慮,或可合併開立 60mg 劑型」,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顯示,病人罹患「注意力不 足過動症,混合型」等,病歷無症狀、病程及診斷之記載, 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二)○○○案,系爭項目為「支持性心理治療(45010C)」,健保 署初、複核意見略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0001A」、「內容簡略,給付 00188C 足矣」,依「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顯示,病人罹患「廣 泛性焦慮症」等,惟病歷紀錄簡略,缺乏具體治療內容,宜 載明治療目標或目的、時間、地點、內容、病人的表現、療 效評估、治療者等,同意健保署意見,不足以支持施行系爭 支持性心理治療之必要性。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