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二
【案例四二二】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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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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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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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
卷證 |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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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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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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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
附表 衛部爭字第 10834057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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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 |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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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流水號 |
項 目 名 稱
(醫令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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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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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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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ZETROL TABLETS |
14 | 14 |
一、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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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ZETROL TABLETS 10MG BC24058100 |
28 | 28 |
查所附資料,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超過健保給付範圍,非超高風險疾患」、「非高風險病人單純statin可以符合達標,不須外加Ezetrol」,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Mixed hyperlipidemia」等,依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