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九五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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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一、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申請人於111 年12 月19 日門診就醫自付 之醫療費用計新臺幣1,159 元部分申請審議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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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一、境外就醫地點:泰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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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一、法令依據
二、關於醫療費用1,159 元部分
三、關於其餘未准核退之醫療費用差額129 元部分 四、綜上,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醫療費用1,159 元部分,申請爭議審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其餘醫療費用129 元部分,健保署未准核退,並無不合,原核定關於此部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部分不受理,部分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 條第1 項第4 款暨第19 條第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