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三四七

【案例三四七】

居家護理案例

摘要

醫師訪視日於居家照護收案日前,不應申報醫師訪視費(次)(05307C)。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94歲
診 斷

續發性巴金森氏病、支氣管性肺炎、本態性高血壓。

科 別 居家護理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醫師訪視費(次)

(05307C)
1   1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一章通則四:「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受理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符合保險收案條件者,應查驗保險對象保險憑證、身分條件及居家照護醫囑單(非住院個案應由照護機構之執業醫師或契約醫院之醫師訪視評估,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等文件,並於保險憑證登錄就醫紀錄, 嗣後於每月第一次訪視時登錄一次,並應於登錄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之上傳予保險人備查;其不符合收案條件者,應即拒絕收案。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 0222A(治療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二)複核:維持原議,不予給付,補述理由尚稱合理, 但第一次訪視收案不得申報,故請依原審查委員建議, 並列入下次收案及申報之經驗。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經查明健保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一章居家照護( 第2-3 頁)有關05307C醫師訪視費之規定,並無表示第一次訪視收案不得申報醫師訪視費。
(二)個案10月於○○醫院出院,由出院準備個管師轉介本居家護理所照顧,轉介時只有簡單之轉介單並無醫囑單,故護士在執行侵入性處置時,需遵從醫囑執行業務,安排11月4日做家訪並由醫師陪同訪視及護士進行更換管路。
四、查所附病歷資料,病人轉出醫院與執行居家照護機構不同,雖申請人主張:「轉介時只有簡單之轉介 單並無醫囑單,…。」,惟依健保署提供之居家護理案件受理資料顯示,本件個案收案日期為102 年11 月11 日,系爭訪視日為102 年11月4日,於居家照護收案前, 依前揭規定, 不足以支持申報系爭醫師訪視費(次)(05307C)之必要性。

五、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