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申請審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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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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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8款、第2項:「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經前項審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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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支付標準)診療項目「血液抹片檢查(15022C)」註:「不得與08009C、08013C同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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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稱藥品給付規定)之1.1.1.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Flur Di Fen Patch):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4)每月限處方十六片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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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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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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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C36(不可併同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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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個案:C34(申報次數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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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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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執行(簽收)時間:15022C血液腫瘤科103年2月10日9:17,08013C急診內科103年2月10日10:44,與申復理由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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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個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AC40358345 Flur Di Fen Patch富蒂芬貼片,每月限處方十六片以內(每月得以28天計),故27天內申請之醫令數量不可超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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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卷附資料,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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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健保署審查申請人申報103年2月份診療項目「血液抹片檢查(15022C)」、「Flur Di Fen Patch(AC40358345)」發現有不符支付標準、藥品給付規定之情形,乃核減白血球分類計數(08013C)1次、FLUR DI FEN PATCH 40MG/12GM(AC40358345)」超過16片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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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提具意見陳明,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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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符支付標準規定15022C不得與08013C同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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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個案,為解決病患就醫日期必須配合醫師看診日期之限制,針對Flur Di Fen Patch 40mg每月限處方16片以內之規定,健保署前已訂定醫令審查檢核邏輯,每月以28日計算;並以本次就醫日期往前計算27日內該藥品申報總量限16片,超出部分即予核減;前開檢核邏輯,健保署均隨費用核定文件轉知並輔導醫院應正確申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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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19案,申請人醫院未依規定申報,原核定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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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渠等19案,依所附資料顯示,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不符前揭支付標準及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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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 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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