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三三三

【案例三三三】

共通性案例

摘要

EMR未列於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診療項目,以「良性腸病灶切除術(73008B)」申報,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良性本態性高血壓、其他高脂質血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良性腸病灶切除術(73008B)

1

 

1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本標準未列項目,應就適用之類別已列款目中,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惟新療法須經保險人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健保局審核意見要旨
(一)初核:0123A 申報項目與病歷/手術紀錄不符,改按49014 給付。
(二)複核:不同意補付,0102A、0123A。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根據○ ○醫院目前針對申報73008B之EMR(Endoscopic Mucosal Resection)的自我規範標準(大於2公分之瘜肉、扁平或凹陷型瘜肉、早期癌、患者因身體狀況無法接受手術),而改採內視鏡切除者,此類大腸腫瘤因無法用biopsy 或polypectomy 切除之,且此類病灶底部在移除時,是否能有clear margin,也是處理成功之關鍵,尤其是可能潛藏局部惡性變化者,因此必須行EMR 才能完整地切除病灶,而EMR 的手術時間、風險均較biopsy、polypectomy 高出甚多,所以申報。

(二)至於73008B 所指稱者,為良性腸病灶切除術,並未限定開腹手術或內視鏡手術之下,故EMR之施作符合醫令規範,並無不當。
四、審定理由
(一)依卷附資料,雖符合病情所需,尚有必要施行內視鏡黏膜切除術(EMR),惟EMR 未列於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申請人以「良性腸病灶切除術(73008B)」申報,亦不符合前揭規定。
(二)綜上,健保局原改以大腸鏡息肉切除術(49014C)給付之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