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五四
發佈時間:113/10/02
【案例四五四】 衛部爭字第1103402080號號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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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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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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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如附表。 |
序號 |
複核受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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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爭
議 量 |
審議結果 |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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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
駁 |
1 |
○○○ |
居家照護收案 |
4 | 4 |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 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參、二、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第二章第二節居家照護階段通則:「二、收案條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呼吸器依賴患者係指連續使用呼吸器 21 天 (含)以上,呼吸器使用中斷時間未符合脫離呼吸器成功之定義 者,皆視為連續使用。其使用呼吸器之處置項目需為57001B (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使用)、57002B(負壓呼吸輔助器使用) 或 57023B (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如 Nasal PAP、CPAP、Bi-PAP),惟使用 57023B 之呼吸器依賴患者,須由加護病房或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使用 57001B 或 57002B 後,因病情好轉改用 57023B 之呼吸器依賴患者」。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不符收案條件,不同意,未插管。 (二)複核:不符收案條件,不同意,未插管過。 三、申請理由要旨 此病人為 Poliovirus with kyphosis、COPD、 bronchiectasis 之個案,此次住院雖短暫脫離呼吸器成功轉 到病房,但不到三天又因 acute on chronic hypercapnia、desaturation 轉回ICU,因家屬 簽署 DNR,故醫師予on BIPAP 24 小時輔助通氣,目前此病人出院 後,已可訓練間歇使用 nasal cannula 3L 與呼吸器交替使用,居家照護期間,仍再嘗試減少呼吸器使用時間,但個案仍有 呼吸窘迫狀況,而脫離失敗,故 仍須每天至少使用 10-12 小時BIPAP。 四、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Z99.11」(呼吸器依賴狀態)。 (二)查卷附資料,病人因 Dyspnea with general malaise,於 110 年 1 月 9 日至 110 年 3月3日入院治療,診斷為 Hypercapnic respiratory failure, suspected occult infection or kyphosis related 等,住院期間僅使用非侵襲性呼吸器(如 NIPPV, BIPAP)治療,無曾經於加護病房或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使用57001B 或57002B之相關紀錄,同意健保署意見,申請系爭居家照護收案,不符前揭規定。 五、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