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七三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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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事實 |
一、就醫地點:○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
理 由 |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4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 二、本件申請人於系爭 109年8月20日至110年4月22日期間計12次門診就醫,依前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申請人應分別自各該次門診當日起6個月內(最遲為110年4月22日第12次門診申請期限之110年10月22日),向健保署提 出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惟申請人遲至110年11月17日始向健保 署提出本件系爭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有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蓋於申請人申請系爭醫療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收文章戳可按,復為申請人所不否認,本件申請人申請核退系爭12次門診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即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
三、申請人雖主張因不知道身心障礙有相關部分負擔優待,於110年11月15日到○醫院就診時,有熱心媽媽告知身心障礙者部分負擔只收取50元,在此之前,其詢問多個單位,都沒有任何文件資料顯示有相關身心障礙部分負擔優待措施。在詢問健保單位人員時才知低收入戶、榮民、重大傷病都有部分負擔優待自動減免,健保系統直接帶入註記,不用另外申請或提出證明,但一樣處於弱勢的身心障礙族群,應由健保系統直接帶入註記,不應讓身心障礙族群因不知部分負擔減免優待而損失權益。健保單位在針對健保部分負擔減免措施,資訊不夠公開透明,可能讓民眾不清楚資訊云云,惟所稱核有誤解,分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