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七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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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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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醫令代碼) |
爭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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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另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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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胃腸科 |
LENVIMA CAPSULES 4 MG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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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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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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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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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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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一、 相關規定
(四)承上表所示,申請人醫院評估病人Child-Pugh分數總計為6分,故將病人分級歸為Child -Pugh A,惟查所附108年12月26日之檢驗報告,顯示膽紅素檢驗值為2.7 mg/dl ,依Child-Pugh評分標準,應計為2分,則Child-Pugh分數總計為7分,即係屬Child-Pugh B,申請使用系爭項目,不符前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