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0七
【案例四0七】
摘要 | 申報「氣喘年度評估管理照護費(P1615C)」,惟未於VPN系統登錄必填欄位相關資料,核與規定不符。 |
案由 |
○○診所申請保險對象○○○104年1月份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
主文:申請 |
一、 相關規定
(二)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以下簡稱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肆、四、品質資訊之登錄及監測:「(一)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應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品質資訊。」。 (三)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肆、五、(二)審查原則:「1.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品質資訊,或經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保險人不予支付該筆管理照護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另該筆疾病管理費被核刪後不得再申報。2.其餘未規定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四)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附件二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診療項目「氣喘追蹤管理照護費(P1613C)」,支付點數:200 點/次、「氣喘年度評估管理照護費(P1615C)」,支付點數:400 點/次。 (五)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附件三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個案登錄系統必要欄位簡化表「二、追蹤管理……必填欄位:1.追蹤管理日期2.症狀頻率(白天)3.症狀頻率(夜間)4.預估值或最佳值(%)5.變異度(%)6.嚴重度評估7.ACT氣喘控制狀況。」、「三、年度評估……必填欄位:1.年度評估日期2.症狀頻率(白天)3.症狀頻率(夜間)4.預估值或最佳值(%)5.變異度(%)6.嚴重度評估7.ACT氣喘控制狀況。」。 |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
三、申請人主張 |
四、審定理由 |
五、 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