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三九五

【案例三九五】

抗腫瘤藥物案例

摘要

申請人所附資料未提及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女性

年 齡

50歲

診 斷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科 別 血液腫瘤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ALIMTA
(PEMETREXED
FOR INJECTION)
500MG

(BC24084277)

6   6  

一、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藥品給付規定之9.26.Pemetrexed (如Alimta)。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病情惡化不予同意。
(二)複核:History of progression on Alimta。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103年6月在○○醫院診斷為第四期腺細胞肺癌,經標靶Tarceva治療,於104年7月出現腦部轉移。
(二)105年4月因語言表達障礙及頭痛,經本院發現多發骨骼及腦部轉移,病情惡化,接受腦部放射線治療。
四、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C3490」(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二)查卷附資料,分述如下:
1.病人有骨、腦轉移,病情惡化,正接受放射線治療,且無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0-1之證據。
2.另卷附全民健康保險抗癌藥品事前審查檢附資料參考表記載:「目前病患狀況與治療計畫,預計使用藥物名稱Alimta,用法用量500 mg Q3 weeks x 6 cycles=500 mg/vial x 6 vials,使用期間105 年4 月29日起。」,亦未提及系爭藥品將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申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ECOG performancestatus 為0~1之病患。」之規定。
五、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病人之BSA為1.48 m2,申請藥物劑量為每次500 mg,有違醫學常規,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