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九九
【案例三九九】 其他項目案例
摘要 |
曾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不得使用ARICE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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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 | 類 別 | 事前審查 |
性 別 |
女性 |
年 齡 |
87歲 |
診 斷 |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未伴有行為障礙。 |
科 別 | 神經科 |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
爭議申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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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另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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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CEPT 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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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二)複核:依提105年5月10日MMSE 9,曾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二)查查卷附資料,分述如下: 2.病人使用系爭藥物Donepezil (Aricept) 後,104 年3 月27 日之MMSE及CDR分別為11分、2級,至105年5月10日退步為MMSE9分、CDR 2級,為重度失智症,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曾用過memantine, 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不得使用。 四、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