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三八七

【案例三八七】

居家護理案例

摘要

系爭就醫日經醫師訪視評估,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並當日申請收案,且檢附詳實之訪視紀錄,所請「醫師訪視費(次)(05307C)」同意給付。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

年 齡

 

診 斷

腦內出血、泌尿道感染、本態性高血壓。

科 別 居家護理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醫師訪視費(次)(05307C)

1

 

 

 

1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一章通則三:「收案對象屬住院個案,須經診治醫師評估,由診治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由診治醫院直接收案或轉介至其他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收案;非住院個案符合前條所列收案條件者,可向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申請。」。
六前段:「每一個案收案期限以四個月為限,每次訪視應有詳實之訪視紀錄」。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三、保險對象系爭項目初核複核

保險對象

系爭項目

初核

複核

○○○

醫師訪視費(次)(05307C)

0222A(治療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不可同日收案與申報

○○○

依規定辦理,不可同日收案與申報

 

四、申請理由要旨
(一)○○○案,此個案為腦內出血、糖尿病之病患。在103年6月7日因腸胃道出血入院治療,至103年6月30日出院,出院後個案有鼻胃管及導尿管留置,家屬均未帶病人回院更換鼻胃管及導尿管,因病人意識不清,行動不便且管路已過期,故103年8月4日家屬電話連絡申請居家護理服務。故安排103年8月6日與醫師前往病患家中訪視,給予身體評估, 連同更換鼻胃管及導尿管,並評估家屬有照顧能力不足的情形,有給予加強衛教和回覆示教。
(二)○○○案,於轉介時詢問病患,發現病人對於矽質材料有過敏不適的情形發生,於第一次(103年8月27日)請醫師協同訪視病人,進行評估及執行護理技術。

五、查卷附資料,渠等2案,系爭「醫師訪視費(次)(05307C)」各計1次費用之給付,依病歷紀錄,分別於系爭就醫日103 年8月6日、同年月27日經醫師訪視評估,開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醫囑單並當日申請收案,且檢附詳實之訪視紀錄,所請同意給付,其金額由保險人依規定核算後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