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三0

【案例四三0】     衛部爭字第1093400791 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
  2. 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系爭項目均為「CEFA INJECTION(AB29447209)」、「10-12CC空針帶針(NCS01A1010ZZ)」,分述如下:
    1.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307A,病人可以進食,無點滴注射適應症,可以用口服抗生素即可」,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未明示部位之泌尿道感染症」等,依病情記載:「hematuria dysuriafrequency urgency for several days」,惟僅附尿液檢查結果異常之報告,而無急性症狀之相關佐證,亦無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之相關記載,處方系爭注射藥品,不符前揭規定。系爭空針比照藥品不予給付。

    2. ○○○○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307A、0339A,病人可以進食,無點滴注射適應症,可以用口服抗生素即可」,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未明示部位之泌尿道感染症」等,依病情記載:「hematuria dysuriafrequency urgency for several days」,惟病歷無其他身體診察之相關佐證,不足以支持UTI診斷,亦無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之相關記載,處方系爭注射藥品,不符前揭規定。系爭空針比照藥品不予給付。

       

  3. 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系爭「CEFA INJECTION(AB29447209)」、「10-12CC空針帶針(NCS01A1010ZZ)」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