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六一
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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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事實 |
一、境外就醫地點:大陸地區○○等。 |
理由 |
一、法令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第 2 款及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審定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衛生福利部(臺北市 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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