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定
(一)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本標準未列項目,應就適用之類別已列款目中, 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惟新療法須經保險人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二、(三)、54中段:「Port-A導管植入術(47080B), 不可以血管探查(69005B)申報」。
(三)健保署103年11月17日健保醫字第00號函要旨
1.主旨:貴院建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動脈內插管手術及動脈PORT植入術」診療項目乙案。
2.本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規定,提至103年10月21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案第二案討論結論,目前以植入動脈PORT執行化學治療,屬少數醫院及少數醫師執行,非主流臨床治療指引,目前99%仍以靜脈植入PORT為主,故不同意新增本診療項目, 建議執行院所比照支付標準編號47080B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Port-A導管值入術」申報。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要旨
(一)初核:或依外科審查注意事項第54條規定,只能申報47080B,改支47080B;或手術紀錄記載不明、不清楚,繪圖有誤、塗改過多,困難辨識; 或只做Port-A置入,未見內頸靜脈切開術;或改支「肌肉或深部組織腫瘤切除術及異物取出術(62009C)」。
(二)複核:依健保醫字第1030034341號函釋,動脈內插管手術及動脈PORT植入術應比照支付標準47080B「治療性導管植入術-Port A導管植入術」申報為宜。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本院動脈內插管化學治療,因疾病部位特殊,如頭頸癌、肢手足癌、外陰生殖器癌、肝胰癌、消化道癌等,必須先接受手術處置後再作動脈PORT植入手術兩種過程,故申報手術費用和PORT植入術費用。
(二)因其手術費用在健保支付標準未有列項,本院依健保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惟致○○業務組誤認本院PORT植入申報血管吻合術,因有疑義,雙方共識由本院102年5月30日提申請動脈內插管手術及動脈PORT植入術健保新增項目。
(三)103年11月17日函健保醫字第00號函示,以植入動脈PORT執行化學治療,屬少數醫院及少數醫師執行,非主流臨床治療指引等未同意新增診療項目,建議比照支付標準47080B( Port-A導管植入術)申報。
(四)103年11月17日函示以前案件,本院依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定點數申報, 並無不當,理應核減理由不能以103年11月17日函示依據核刪,顯與行政程序法有違。
四、健保署補充意見
(一)本案說明
1.本署OO業務組檔案分析102年各醫院施行癌症化學藥品治療申報之處置,發現申請人申報Port-A 導管植入處置(47080B)較轄區其他醫學中心顯有不同,申請人執行處置時申報併報血管探查(69005B),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二、(三)外科審查注意事項54規定:Port-A導管植入術(47080B) 申報規定。因申請人主張處置內容及術式皆不同於一般導管植入,爰申請人循新增診療項目申請「動脈內插管手術及動脈Port-A植入術」,本署103年11月17日健保醫字第00號函復,說明主張之處置屬少數醫院及少數醫師執行,非主流臨床治療指引,建議執行院所比照支付標準47080B「治療性導管植入術-Port-A 導管植入術」申報。
2.103年起申請人主張以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伍略以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本標準未列項目, 應就適用之類別已列款目中,按其最近似之編號項目申報,故選以69039B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申報費用。
(二)針對本案專業審查見解
查申請人為渠等個案施行手術均為Superficial(表層)動脈植入導管再送其先端至深層,就其手術內容、技巧、均較接近一般Port-A implantation,本署支付標準項目69039B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臨床運用於末期腎臟疾病患者,因長期透析所需,置入導管術式與前開明顯不同,就心血管外科專業觀點仍認為支付47080B為合理。
五、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係為施行動脈內插管化學治療,因處置療法特殊,且無健保支付項目,申請人分別以「血管探查(69005B)」、「內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69039B)」申報,依病歷記載,分述如下:
(一)「動脈內插管化學治療」處置療法,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 應為「治療性導管植入術-Port-A 導管植入術(47080B)」,且血管探查亦為必要之步驟,不應另行申報。
(二)由頸動脈之分枝切開置入,近似頸靜脈置入,非比照內頸靜脈之切開。腫瘤化療人工血管植入以47080B申報,又原給付項目及數量,已足敷治療所需。 六、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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