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九0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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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一、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申請人於 111 年 4 月 24 日至 27 日住院就醫自付之醫療費用計新臺幣 2 萬 367 元部分申請審議不受理。 |
事實 |
一、境外就醫地點:大陸地區○○省○○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 |
理由 |
一、法令依據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部分不受理,部分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
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