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四三二
發佈時間:113/10/01
【案例四三二】 衛部爭字第1093400818號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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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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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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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如附表。 |
序號 |
流水號 |
項目名稱 |
爭
議 量 |
審議結果 |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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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
駁 |
1 |
○○○ ○○○ 精神科 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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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1 | 1 |
一、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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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 天以上(0522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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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AMIN-F 50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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