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八六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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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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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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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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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理由 |
如附表。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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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複核受理編號 |
項目名稱 |
爭 |
審定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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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
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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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TREMFY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KC010772 0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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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藥品給付規定之 8.2.4.6. guselkumab(如 Tremfya):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Ⅳ.所稱治療…。
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