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八六
| 審 定 |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
| 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
| 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 審定理由 | 如附表。 | |
| 
						附表 | ||||||
| 序號 | 
						複核受理編號 | 
						項目名稱 | 
						爭 | 
						審定 | 理 由 | |
| 撤銷 | 駁回 | |||||
| 1 | 
						○○○ | TREMFY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KC010772 09) | 3 | 
 | 3 |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藥品給付規定之 8.2.4.6. guselkumab(如 Tremfya):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Ⅳ.所稱治療…。 
 
						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