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五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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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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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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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一、查所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同日重複檢查專案審查」爭議案,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2.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與主診斷無相關之檢查」,依病歷紀錄,病人民國64年生,診斷為「非特定的睡眠呼吸中止」,病歷無確診為Asthma或過敏性鼻炎之記載,施行系爭「特異過敏原免疫檢驗(30022C)」,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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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