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四四
發佈時間:114/05/02
【案例五四四】 衛部爭字第1143400770號(權益案件)
審定 | |
主文 |
一、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申請人於113年11月5 急診就醫自付之醫療費用計新臺幣3,394元部分申請審議不受理。 二、其餘申請審議駁回。 |
事實 |
一、境外就醫地點:西班牙○○。 二、就醫原因:帶狀疱疹(依健保署意見書記載)。 三、就醫情形:113年11月5日急診。 四、醫療費用:折合新臺幣(下同)2萬9,316元。 五、核定內容:經審查核定,認定非屬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核定不予給付。 |
理由 |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款。 (三)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四)健保署113年10月11日健保醫字第1130664658號公告。 二、關於醫療費用3,394元部分 此部分申請人於114年2月14日(本部收文日)申請審議後,業經健保署重新核定,同意按健保署公告之「113年10、11、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急診每次3,394元,補核退該次急診費用計3,394元,並於114年2月20日以受理號碼0000000000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核退在案,則此部分申請爭議審議標的已不存在。 三、關於其餘未准核退之醫療費用差額2萬5,922元(29,316元-3,394元=25,922元)部分此部分係申請人系爭急診費用中超過核退上限之醫療費用計2萬5,922元,健保署未准核退,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醫療費用計3,394元部分,申請爭議審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其餘醫療費用,健保署未准核退,並無不合,原核定關於此部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部分不受理,部分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暨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